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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0-01-25 00:00:00   

对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行为的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对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行为的监督检查
依  据: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书面征求其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承办处(科室):
监督局会计局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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