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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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1-07 16:17:00 SRC-9 |
一、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综合处 二、责任人 处长、主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核依据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25号)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收费项目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名称、收费理由、收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收费收入解缴方式、预计年度收费金额,以及收费单位的性质、人员、经费来源状况和财务管理体制等。同时,还应提交有关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资料。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应当对收费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五、审核程序 (一)主办人收到申请设立收费项目文件后,应当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做出相应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 (二)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主办人和协办人应当共同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主办人应当尽快将审查意见提交主管副处长,经副处长复审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处长,由处长形成全处审查意见,经处务会集体讨论后上报批准人审批。自受理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具体理由。 六、监督检查 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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