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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10-01-07 16:06:00    SRC-9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

1、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

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机票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1〕38号);

5、在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申报材料

(一)出国用汇的审批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任务批件(地方派人参加中央组团者,须报地方政府批准,重新签发出国任务批件);

2、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的填报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相关规定执行。由省政府批准的在国外举办的大型招商招展活动,依据省财政厅分管业务处核定的各项经费数额,据实填报用汇额度;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中文译件和原件复印件;

5、出国培训团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定的“出国培训协议”;

6、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手册;

7、参加国际会议的还需要提供会议通知书;

8、其他与审批用汇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文件。

(二)出国用汇的核销

1、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表;

2、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

3、填写国外开支日记帐;

4、国外开支原始单据;

5、出国团组所有成员已签证的护照;

6、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手册;

7、其他与外汇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直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分管业务处,经主管处室审核签字盖章后报行政政法处;

2、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承办人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手续齐全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3、出国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应在15日内带核销手续到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办理核销;

4、省财政厅受理外汇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1点。

六、监督检查

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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