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维修改造项目核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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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1-07 17:49:00 SRC-20 | |||||||
一、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经贸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 (一)我省粮食生产发展总体规划。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储设施基本情况。 (三)年度国家和省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政策。 (四)全省粮食流通节点(中转存储库点)布局规划。 四、核准权限 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市县申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储设施改造需求情况,由省财政厅核准。 五、核准条件 (一)符合国家粮食生产战略,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 (二)有利于改善粮食收储条件,保证和提高粮食质量。 (三)符合种粮农民利益,有利于农民销售粮食。 (四)有利于畅通粮食流转渠道,加速粮食流通。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改造、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二)相关资料 1、地方财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2、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应有项目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具体承办人。 (二)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四)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需要相关处室会签的转相关处室会签后,再报批准人审批。 (五)批准人批准后,起草拨款文件予以拨款,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六)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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